新凤鸣: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1-11-18
股票代码:603225 股票简称:新凤鸣 公告编号:2021-132
转债代码:113623 转债简称:凤 21 转债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7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关于对
新凤鸣 集团 股 份有限 公司及 相关责 任人员 采取出 具警示 函措施 的决定》
([2021]101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庄奎龙、庄耀中、杨剑飞:
2020 年 5 月 20 日,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计划于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 12 个月内,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资金
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50 亿元,不超过人民币 3.00 亿元。2021 年 5 月 21 日,
公司披露回购期限届满暨回购结果公告称,公司在回购期限内累计回购股份
470.72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4%,回购金额 4684.99 万元。公司实际回购
金额与计划回购金额存在巨大差异,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四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
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证监会公告
(2013)55 号)第五条的相关规定。时任公司董事长庄奎龙、总裁庄耀中、副总
裁兼董秘杨剑飞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
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
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 10 个
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
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
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对上述监督管理措施高度重视,将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
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意识,提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执行力度,同时加强
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切实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上市
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
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