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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雪峰科技: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18-12-13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规范本公司股东

大会选举董事、监事的行为,依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

以上董事或监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监事时,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

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表决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

持有的股份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

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监事候

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

    第三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本实施细则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选举方式产生或更换,
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要求。其中,

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的规定。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

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

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

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

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全面履行董事或监

事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

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

或监事候选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

或监事人数。

                     第三章 选举的投票程序

    第十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应以逐个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有关
规定,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第十二条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

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

只能投向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

其所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

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董事的选票只能投向董事候选人,

选举监事的选票只能投向监事候选人,每位股东的累积投票额不能相

互交叉使用。

    第十三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方法:1、每位股东持有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即为股

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2、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

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第十四条 投票方式:

    1、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

注明其投向该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投票时只投同意票,

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

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何一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2、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

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经计票人员或会议主持人指出后,该股东应当

重新确认投票总数,并予以及时修改,拒不修改的,视为其投票无效,

作弃权处理;
    3、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

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

票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十五条 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

    1、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

规定。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

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2、在差额选举时,如果在股东大会上得票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

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

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

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

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过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

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

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3、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二分之一

以上选票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则按得

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在差额选举时,若因两名或两

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该次股东

大会应选人数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候选人按本细则

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以得票数较多并且所得票数占出席股东
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者当选。若经第二轮选举,仍不

能决定全部的当选者,则缺额董事或监事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

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

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

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