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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雪峰科技: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制度2018-12-13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监管机构有关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保护工作意见,充分保障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权利,完善新疆

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相关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进行单独计票的流程及披露机

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债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

作的意见》、《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要求,并结合《新疆雪

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下列人员之外的投资者:

    (一)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含本数)股份的股东。

                 第二章 单独计票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本办法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包括下列事项(以下简称“单独计票事项”):

    (一)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选举和更换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监事;

    (四)决定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事项;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会

计政策、股票及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重大资产重组;

    (七)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发行证券;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需要股东大会

审议的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事项。

                       第三章 计票程序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中

小投资者可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意一种方式对股东大会

审议事项进行投票。同一股东账户通过多种方式重复投票的,股东大

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中包含单独计票事项时,对中小

投资者单独计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单独登记中小投资者姓名或名称、股东账号、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
    (二)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时,应将中小投资者的出席情况单列宣

布;

    (三)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

    中小投资者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应由推举的一名中小投资

者代表与律师、监事代表和推举的另一名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采用网络投票的股东,可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

    (四)公司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时,除统计出席股东大会的全

体股东表决结果外,应另行统计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

况。

    第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时,应将中小投资者

对单独计票事项的投票情况予以特别提示。

    第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决议中均应说明本次会议审议事项

中有无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如有,则应单独载明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及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中小投资者对单独计票事项的表决情况。第八

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应对参与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发

表意见。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在披露的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中小投资者单独计
票的事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并对网络投票操作流程作出

明确说明。

    第十条 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还应列明: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中小

投资者出席股东大会的情况,包括出席的中小投资者和代理人的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中小投资者对单独计票事项的表决情况,包括表决的方式,

对相关议案的同意票数、反对票数和弃权票数,其中同意票数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应包含见证律师对中

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发表意见的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相关规定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则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