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峰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0-06-01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疆雪峰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我
们作为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针对拟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
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
于公司与新疆雪峰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的议
案》《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新疆宝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股份认
购合同>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并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等有
关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在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并听取公司关
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说明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
表事前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战略和市场实际,有
利于顺利实施并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增强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
2、本次发行对象新疆雪峰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雪峰控股”)
为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的关联方;本次发行对象新疆宝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宝地投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宝地
投资将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构成公司关联方。因此,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该等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为提高公司盈利能力,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实力,公司拟通过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引入宝地投资一名战略投资者。公司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
案,并与前述战略投资者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战略合作协议》,就战略合作具体
事宜进行约定。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有利于推动公司既定发展战略,推动公司
相关业务规模和利润水平的稳定快速增长,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发行监
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
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可上述关联交易和引进战略投资者事宜,同意将相关议案提
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杨祖一、沈建文、姚文英
2020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