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雪峰科技: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7-20  

						证券代码:603227         证券简称:雪峰科技         公告编号:2020-043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9 日披露了《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

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0)。公司因聘请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九州证券”)担任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具体负责公

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自公司与九州证券签署《新

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雪峰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之保荐协议》之日起,东方证券承销

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对公司 2015 年 5 月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的持续督导义务解除,东方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九州证券承接。

    鉴于保荐机构的更换,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近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以及九州证券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公司与控股子公司新疆雪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新疆分行以及九州证券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

与控股子公司新疆雪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和新疆雪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乌恰县

分公司、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行以及九州证券重新签订了

《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722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

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东方证券采取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资金申购定

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8,235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

410,103,000.00 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 22,555,665.00 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387,547,335.00 元,减除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 18,319,705.72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 369,227,629.28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大华验字[2015]000278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的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银行名称                  账号           初始存放金额     截止日余额        备注
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   802041112010104217027   125,280,000.00              -    已销户
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乌鲁
                       60090154700002534       100,000,000.00              -    已销户
木齐分行
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
                       90222201110200017668     95,655,900.00              -    已销户
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   65001616600052513582     66,611,435.00   22,697,897.81   活期存款
行
                       102902000011126                          17,907,881.17   活期存款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
                       102902000011241                                          已销户
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行
                       102902000028963                            665,123.32    活期存款

                       合计                    387,547,335.00   41,270,902.30
     注:初始存放金额 387,547,335.00 元与募集资金净额 369,227,629.28 元差异为扣除的发
行费用。公司在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行设立的募集资金账户系 2017
年 5 月和 2018 年 11 月变更爆破工程一体化项目的投资内容、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而新设,
并已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2
    甲方: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

    丙方: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5001616600052513582,截止 2020 年 7 月 3 日,专户余额为 10,995,892.51 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

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

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

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施东、任东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3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

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10.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1: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2:新疆雪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指甲方 1 和甲方 2)

    乙方: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行

    丙方: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02902000011126,截止 2020 年 7 月 3 日,专户余额为 18,092,426.18 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
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

                                    4
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

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施东、任东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 1、甲方 2、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或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

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10.本协议一式七份,甲方 1、甲方 2、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1: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2:新疆雪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甲方 3:新疆雪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乌恰县分公司



                                   5
    (以下简称“甲方”指甲方 1、甲方 2 和甲方 3)

    乙方: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行

    丙方: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 3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02902000028963,截止 2020 年 7 月 3 日,专户余额为 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

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

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

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施东、任东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6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 1、甲方 2、甲方 3、乙方、丙方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

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

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10.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 1、甲方 2、甲方 3、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20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