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与契约化管理办法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经理层成员任期制与契约化管理办法的议案》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公司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办法的工作方案符合 相关监管要求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有利于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发 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实施上述 方案。 独立董事: 杨祖一、沈建文、姚文英 2020 年 12 月 24 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