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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峰科技: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1年6月)2021-06-23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

会秘书的作用,加强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
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

人,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职责范围
内的事务。公司设证券投资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相关事务,
并由董事会秘书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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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选 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

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
书;
    (四)最近 3 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本公司现任监事;
    (六)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
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作

出。
    第八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5
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上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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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
和工作表现等内容;

    (二)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候选人取得的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
证书复印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的,公

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
解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
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3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

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
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
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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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应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3个月之后,公司法定
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
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
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
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

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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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

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
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

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
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
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
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
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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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
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

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
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
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

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
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
合格证书。

                         第四章       培 训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参加上
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36 个课时,
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上海证券
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的董事会秘书,应参加上海证券交易

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培训内容包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
司治理、投资者关系管理、股权管理、董事会秘书权利和义务等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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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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