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峰科技: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26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新
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疆
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的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编制的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
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该报告内容。
二、关于公司增加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意见
经认真审议,公司本次增加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审
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公司本次根据市场情况新增与新疆金象赛瑞煤化工科技有限公
司、新疆健康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众薪能源综合开发有限
责任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共计 5300 万元,主要为采购、销售和
服务业务,属于正常业务往来,关联交易根据市场价格定价,且遵循
了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价格公允,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切实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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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
一致同意《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2021 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财务数据的意见
经核查,公司对本次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前期有关财务
报表数据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客观、真实反映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
公司本次追溯调整。
四、关于公司聘任 2021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
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具
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经验和素质优良的执业队伍,具备为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具有相应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及独立
性,符合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工作服务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本次聘任
大华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关于本次聘任会计师事
务所的事项已经我们事前认可,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聘任大华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杨祖一、沈建文、姚文英
2021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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