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峰科技: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2022-01-18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
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新疆农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五丰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国衡壹号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阿克苏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沙雅瑞杨投资有限合伙企
业、眉山市金烨企业管理策划中心(有限合伙)、阿克苏鑫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阿拉尔统众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市三叶外贸有限公司、丁玲、新疆
沙雅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新疆金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任虎、朱学前、周骏
合计持有的新疆玉象胡杨化工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
次重组”)。
经核查,本次重组涉及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七条规定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组相
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因与本
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做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的情形。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