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峰科技: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6-30
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提名推荐康健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聘任康健先生担任公
司总经理职务,任期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提名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
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聘任姜兆新先生担任公司常
务副总经理职务,汪欣女士、邵明海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吕文颖女士担
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职务,张新河先生担任公司总工程师职务,任期至第
四届董事会届满。
三、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提名周小力女士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程
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周小力女士已参加上海证券交易
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2016 年 4 月 22 日至今
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意继续聘任周小力女士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至第四
届董事会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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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经审阅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上述高级管理
人员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情形;无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杨祖一、温晓军、孙杰
2022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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