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峰科技: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12-03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现针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新疆雪峰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
事前沟通,经充分讨论后,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能力,具备为
上市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
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将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 2022 年度会计师事
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杨祖一、温晓军、孙杰
2022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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