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峰科技: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3月)2023-03-17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
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
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
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应当在董事会秘书统一协调安排下,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接待投资者来
访、参加投资者交流会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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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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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
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
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
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
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
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
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
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
和协商。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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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由熟悉
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地接听接收,通过有效
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
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
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
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安排中小股东、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
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统
筹安排,公司应制定合理的参观路线,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
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
行回答,并记录沟通内容,相关记录材料由公司证券部保存。未经允许,禁止
一切录像、拍照。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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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活动前,公司应确定投资
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
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
息。
第十六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规定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
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
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
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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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
露的信息,应当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发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早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
公告。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监事会对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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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关系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
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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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性培训。前述人员应当积极参加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
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
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
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公司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
质形式存档。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
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五章 投资者说明会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
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
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
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三十一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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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三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
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
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
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
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公司召
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
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六章 公司接受调研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接受投资者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
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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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将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接待人员给予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公司相关接待
人员在回答投资者的询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
带有预测性的语言。
公司可以为投资者的考察、调研和采访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为其工作提
供资助。投资者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调研。
第三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应在接待调研前要求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
的问题提纲,由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并组织协调接待工作。
投资者来访接待工作由公司证券部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的指导下共同完成。
投资者来访需填写承诺书(附件一),同时公司证券部应填写投资者来访接
待登记表(附件二) 记录调研过程和会谈基本内容等。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
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并将签字确认的投资者来访接待登记表报
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
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对于投资者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或报道稿等文件,如需对外界发布或提供使用
的应当提前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知会公司证券部,以及公司授权负责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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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单位。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
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
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
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参照本章规
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
行。
第七章 上证 e 互动平台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
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
建议并予以回复。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
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 e 访谈”,由公
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
公开进行互动沟通。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
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
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
定性和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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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
上证 e 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
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
露的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
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
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
上证 e 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发布正式公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
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
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
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悖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办理。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并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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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承 诺 书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机构)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
定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机构)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打探你公
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
通或问询;
2.本人(机构)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无意中
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你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机构)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或报道稿等文件中不使用
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
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本人(机构)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
分析报告、新闻或报道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依据
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5.本人(机构)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
分析报告、新闻或报道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界发
布或提供使用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
6.本人(机构)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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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机构)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活动,时间为: 年 月 日 ;
8.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司(或
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
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
的承诺书)
承诺人(机构):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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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投资者来访接待登记表
时间 地点
姓名
身份证号
来访人员基本
单位
信息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提供资料
沟通形式
沟通内容
来访者签名
接待人员签名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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