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⒛ 19年 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 构名称 国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S号 办 公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号 成证大厦 16楼 法定代表人 冉云 保荐代表人姓名 曹玉 江 、钱 进 联系 电话 021-68826021 上 市公 司名称 浙江 奥翔药 业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化 学原料药基地 临海 园区东海第 四大道 5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化 学原料 药基地 临海 园区东海第 四大道 5号 法定代表人 郑志 国 联系人 娄杭 联 系 电话 0576-85589367 “ ”“ ”“ ” 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奥翔药业 、 发行人 、 上市公司 、 “ ” 公司 )于 ⒛ 17年 5月 首次公开发行 A股 股票并上市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 “ ” 司 (以 下简称 国金证券 )作 为奥翔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 ,持 续 督导期至 ⒛ 19年 12月 31日 止。 国金证券作为奥翔药业 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 ,根 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就 2019 年度奥翔药业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 一 、持 续 督 导 工 作 情 况 2019年 度 ,保 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 ,尽 责完成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奥翔药业的持续督导工作主要如 下 :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并 针 己根据 工 作制度制定 了 1 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相应工作计划 已 与 公 司签 订 了保 荐 协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在 持续督导工作开 议 ,该 协议 明确 了双 方在 0 ∠ 始前,与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 持 续 督 导 期 间 的权 利 和 协议 ,明 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 义务 ,并 报 上 海证券 交 易 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所备案 通过 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尽职调 己按 要 求 开 展 持 续 督 导 3 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工作 持续 督导期 间 ,按 照有关规 定对 上 市公 司违法 违规事项 公开发表 声 明的 ,应 于披露前 向上海 经核查 ,公 司未发生 该等 4 证 券 交 易所报 告 ,并 经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审核后 情形 在指定媒体 上 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 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 自发现或应当 经 核 查 ,公 司 或 相 关 < 发现之 日起五个 工作 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当事人 ⒛ 19年 度 无违 , 报告 ,报 告 内容包括 上 市 公 司或 相 关当事 法 违 规 、违 背承 诺等事 人出现违法违规 、违 背承诺等事项 的具体情 项 况 ,保 荐人或财务顾问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国金 证 券 己督 促 公 司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 其 董事 、监 事 、高 级 遵 守法律 、法规 、部 门规章和 上 海证券交易 6 管 理人 员 遵 守 相 关 法 所 发 布 的业 务 规 则 及 其 他 规范性文件 ,并 律 法规 ,并 切 实 履 行 其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所 做 出的各项承诺 督 导 上 市 公 司 建 立 健 全 并 有 效 执 行 公 司 国金 证 券 己 督 促 公 司 治理制度 ,包 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 、董事会 、 建 立 健 全相关制度 ,保 7 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 、监事和管理人员的 证 相关制度 、规贝刂有 效 行为规范等 执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 制 度 ,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 、会计核算制度 国金 证 券 己 督 促 公 司 8 和 内部 审计 制度 ,以 及 关 联 交 易 、对 外担 建 立 健 全 相关制度 、规 保 、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 则,并 保 证 有 效执行 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公 司建 立 健全 并有效执 行信 J自 、披 露 制 度 , 审 阅信 息披 露文件及 其他 相 关 文 件 并 有 充 分 公 司 己建 立 并 有 效 执 9 理 由确 信 上 市 公 司 向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提 行相 关 制度 交 的 文 件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遗 漏 对 上 市 公 司 的信 息 披 露 文 件 及 向 中 国 证 监会 、上 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 的其他文件进行 己 按 要 求 进 行 审 阅 ,不 事前审阅,对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存 在 因 发 行 人 存 在 问 10 督促 上 市 公 司 予 以更 正 或 补 充 ,上 市 公 司 题 需 向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不 予更 正 或补 充 的 ,应 及 时 向 上海 证 券 交 所报告 的事项 易所报 告 对 上 市 公 司 的信 息 披 露 文 件 未 进 行 事 前 审阅的,应 在上市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后五 己按要 求进 行 审 阅 ,不 个交易 日内,完 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 ;对 存 在 因发行人存 在问 存在 问题 的信 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 上 市公 题 需 向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司更正或补充 ,上 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 所报告的事项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 上 市公司或其 控股股 东 、实 际控 制人 、董 上 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 12 事 、监 事 、高级 管 理人 员受到 中 国证监会 行政 实际控制 人 、董事 、监事 、 处 罚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纪 律处分或 者被 上 海 高级 管 理 人 员不 存 在 受 证 券 交 易 所 出 具 监 管 关 注 函 的情 况 ,并 督 到 中 国证 监 会 行 政 处 促其完善 内部控 制制度 ,采 取措施 予 以纠 正 罚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纪 律处分或 者被上 海证 券 交 易 所 出 具 监管关 注 函 的情 况 持续关注 上 市公 司及控股 股 东 、实 际控 制人等 公 司 及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履行承诺 的情况 ,上 市公 司及 控 股股 东 、实 际 13 控 制 人 能够 履行相关承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 的 ,及 时 向上 海 证 券 诺 交 易所报 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 ,及 时针对 市场传 闻进行 核查 。经核查 后发 现上市公司 持 续 关 注 公 共 传 媒 关 存 在 应 披 露 未 披 露 的 重 大 事项或与披露 于 上 市 公 司 的 报 道 , 14 的信启、与事实不符 的 ,应 及 时 督 促 上市 公 并 及 时 核 实 相 关 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 ;上 市公司不予披露 情况 或澄清的,应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国金 证 券 制 定 了现 场 制定对 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明 确现 检 查 的 相 关 工 作 计 15 场检查工作要求 ,确 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划 ,并 明 确 了 现 场 检 查 的工作要 求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 的,保 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 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 ,同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一 )上 市公司涉嫌违反 《上 市规则 》 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 )证 券服 务机构及其 签 名 人 员 出具 的专 业 意 见 可 能 经 核 查 ,公 司 未 发 生该 16 存 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等违 等情形 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 )上 市公司出 现 《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规定 的情形;(四 )上 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 工作 ;(五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或保荐 人认为 需要报眚的其他情形 上 市公司 出现 以下情形之 一 的,应 自知道 或 应 当知 道 之 日起 十 五 日内或 上 海证券交易 所要求 的期 限 内 ,对 上 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 检查 :(一 )控 股股东 、实 际控 制 人 或 其 他 关联 方 非 经 营 性 占用上 市公司资金 ;(二 ) 经 核 查 ,公 司 未 发 生该 17 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 )违 规蝴 募集资金 ; 等情形 (四 )违 规进行证券投资 、套期保值业 务等 ; (五 )关 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 信 启、披露义务 ;(六 )业 绩 出现亏 损 或 营 业 利润 比上 年 同期下 降 50%以 上 :(七 )上 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经 核 查 ,公 司 严 格 按 照 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的 持 续 关 注 发 行 人 募 集 资 金 的存 放 及 使 用 18 相 关 规 定 和 相 关 协议 情况等 的 约 定 ,进 行 募 集 资金 的存放及 使用 二 、 信 息 披 露 的 审 阅情 况 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持 续督导人员对奥翔药业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 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包 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 公告 、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 、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 ,对 信 息披露文件的内容 及格式 、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 经核查 ,保 荐机构认为 :奥 翔药业信息披露符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三 、是 否 存 在 《证 券 发 行 上 市 保 荐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以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 引》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 ,奥 翔药业不存在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 (以 下无 正 文 ) (本 页无正文 ,为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⒛ 19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 · ‰ 丨 保荐代表人 : 曹玉江 保荐机 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