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14 号北京广播大厦 17 层 邮编:100022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奥翔药业”“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 施细则》”)、《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奥翔药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 简称“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 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重大遗 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内容和形式均与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提供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审 计验资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会计报告中数据与结论的 引述,并不代表本所律师已经就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 或者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该等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经核查 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公司的批准和授权 2020 年 7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 的议案》《关于<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与郑志国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浙江 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 年(2020-2022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2020 年 9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浙江奥翔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及《关于公 司与郑志国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 案》。 2020 年 8 月 6 日,发行人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会议公告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逐项进行审议, 本次发行相关议案均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020 年 10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印发了《关于核准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94 号),核准奥翔药业非公 开发行不超过 2,240 万股新股。该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已经依法 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具备实施发行的条件。 二、本次发行过程 (一)本次发行的询价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主承销商”)共同确定了《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 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特定发送对象名单。本次发行共向 79 名特定对象投资者发出了《认购邀请书》及《申购报价单》等认购文件。 上述 79 家特定对象投资者具体包括公司前 20 名股东中的 13 名股东(剔除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 证券基金管理公司 25 家;证券公司 11 家;保险机构 6 家;其他已提交认购意向 书的投资者 24 家。 上述《认购邀请书》中包含了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相关安排、发行价格、 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等内容。上述《申购报价单》中包含了认 购对象确认的申报价格、认购金额;认购对象同意接受《认购邀请书》确定的认 购条件与规则,认购对象同意按最终确认的发行价格、认购金额和时间缴纳认购 款等内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的内容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认购邀请书》的发送对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奥翔药业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现场见证,在《认购邀请书》确认的申购时间(2020 年 12 月 1 日上午 9:00-12:00)内,截至 2020 年 12 月 1 日 12:00,主承销商共 收到《申购报价单》共 10 份,均为有效的申购报价,并据此簿记建档。 投资者的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序号 投资者名称 申购价格(元/股) 申购金额(元)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1 28.03 30,000,000 分红-个人分红-019L-FH002 沪 上海高毅资产管理合伙企业 2 (有限合伙)-高毅任昊优选致 27.62 30,000,000 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序号 投资者名称 申购价格(元/股) 申购金额(元) 3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50 30,000,000 4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88 41,700,000 5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66 30,000,000 6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63 46,150,000 7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7.70 30,000,000 30.09 30,000,000 8 谢瑾琨 29.39 35,000,000 28.79 43,000,000 深圳鑫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72 31,000,000 9 鑫然淳真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29.82 32,200,000 金 29.46 33,000,000 10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58 30,000,0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收到的本次有效申购文件符合《认购邀请书》 的相关规定;本次进行有效申购的认购对象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及《认购邀请书》 所规定的认购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配售结果 根据奥翔药业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不低 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根据《认购邀请书》规 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并结合募集资金总额要 求,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27.62 元/股,最终配售对象共 计 11 名。 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 配售股数(股) 配售金额(元)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分红-个人分红 1 1,086,169 29,999,987.78 -019L-FH002 沪 上海高毅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946,794 26,150,450.28 高毅任昊优选致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3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86,168 29,999,960.16 4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09,770 41,699,847.40 5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86,169 29,999,987.78 6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70,885 46,149,843.70 7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086,169 29,999,987.78 8 谢瑾琨 1,556,842 42,999,976.04 深圳鑫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鑫然淳真 2 号 9 1,194,786 32,999,989.32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0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86,168 29,999,960.16 11 郑志国 2,896,452 80,000,004.24 合计 15,206,372 419,999,994.64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发行过程公平、公正,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上述发行过程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 等发行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奥翔药业 2020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 (四)股份认购协议的签订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上述获得配售的认购对象分别签署了 《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 份认购协议》”),《股份认购协议》对股份认购的数量和价格、支付方式、锁定期 安排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签署的上述《股份认购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本次发行的缴款和验资 奥翔药业与主承销商于 2020 年 12 月 3 日向本次发行确认的发行对象发出了 缴款通知,通知内容包括各发行对象获配股数和需缴付的认购款金额、缴款截止 时间及指定账户。 2020 年 12 月 9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天健验〔2020〕 583 号《验资报告》。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 2020 年 12 月 8 日止,奥翔药业本 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419,999,994.64 元,扣除发行费用 12,059,628.63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407,940,366.01 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 15,206,372.00 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392,733,994.01 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对象已按照《股份认购合同》及《缴款通知书》约定的 时间缴纳其应当缴纳的认购款项,本次发行的缴款及验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合规性 (一) 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828-838 号 26F07、F08 室 法定代表人 段国圣 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84802043P 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保险资金,受托资金管理业务,与资金管 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国 经营范围 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 2、上海高毅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名称 上海高毅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 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奉村路 458 号 1 幢 221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高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35,833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20069360143D 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经营范围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海高毅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 编号为 P1002305。上海高毅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其管理的高毅任 昊优选致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认购,该产品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 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备案编码为 SLE899。 3、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984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注册资本 12,688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0007528923126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 4、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5 楼 法定代表人 陈兵 注册资本 25,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109385971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 5、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 5 层 法定代表人 窦玉明 注册资本 22,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17866389C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 6、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住所 上海市金陵东路 36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注册资本 15,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550077618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 经营范围 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 7、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1102 室 法定代表人 赵明浩 注册资本 60,06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70945342F 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保险资金,受托资金管理业务,与资金管 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 经营范围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 8、谢瑾琨 姓名 谢瑾琨 类型 境内自然人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 居民身份证号 3301041967******** 9、深圳鑫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 深圳鑫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 住所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会坤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59248731E 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 经营范围 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 深圳鑫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29308。深圳鑫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鑫然淳真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参与认购,该产品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备案编码为 SJJ640。 10、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法定代表人 夏理芬 注册资本 20,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577433812A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 经营范围 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 11、郑志国 姓名 郑志国 类型 境内自然人 住所 浙江省台州市**** 居民身份证号 4324211971******** (二) 关联关系核查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获配的发行对象除郑志国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之外,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发行人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 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未通 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三) 投资者适当性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实施指引(试行)》以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奥翔药业非 公开发行股票风险等级为 R4 级,要求专业投资者及风险承受等级 C4 级别以上 的普通投资者可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根据发行对象提供的资料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认购对象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具备本次发行对象的主体资格,符合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经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授权、批准和 核准。本次发行的询价、配售过程及发行对象均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发行结果公平、公正。发行人询价及配售过程涉及的有关 法律文件真实、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