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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格尔软件: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7-07-08  

						                     上海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者
关系管理,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及时、互信的
良好沟通关系,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范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
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设置必
要的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双向沟通机制和平台,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公平对待其所有投资者。
    第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
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
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
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管理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范围和方式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
    (六)现场参观;
    (七)路演;
    (八)公司网站;
    (九)邮寄资料;
    (十)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一)广告或其他宣传资料;
    (十二)问卷调查。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信息披露的信息必
须在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机构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董事长为第一责任
人。
       第十三条   公司设证券部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专职部门,具体承办投资者关
系日常管理,并设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十一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能够全面掌握公司自上而下、自
下而上的信息,对公司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诚实信用、有热情、有责任心;
   (三)较具有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证券等相关法律、
法规;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五)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得到必要的培训,了解投
资者关系管理内容及程序;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规范的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临时公告
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十二条     公司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
培训,以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范或公司章程相悖的内容,按相关规
范或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由公司监事会负
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且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
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上海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