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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格尔软件: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2020-09-29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0)第 571 号


致: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第四次临时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
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在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 299 弄 5 号中铁中环时代广场 4
号楼 6 楼一号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
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以及《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等本所律师认为
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1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
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1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
股东大会,并于 2020 年 9 月 12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
通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
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下午 14 点在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 299 弄 5 号中铁
中环时代广场 4 号楼 6 楼一号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孔令刚因工作原因无法
出席,经公司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杨文山先生主持会议,完成了全
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
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28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28 日 9:15 至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53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10,047,92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9896%,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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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11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9,787,41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4975%。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2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0,260,511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10.4921%。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
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
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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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10,047,72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98 %;反对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为:同意20,983,091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10,047,72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98 %;反对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为:同意20,983,091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4
    表决结果:同意110,047,72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98 %;反对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为:同意20,983,091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4.01   候选董事:肖永吉


    表决情况:同意110,012,771票,同意票总数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0,948,138票。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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