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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参林: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8-04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
师出席了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
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 《公司章程》;

    2.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4. 公司 2020 年 7 月 14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5. 公司 2020 年 7 月 14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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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公司 2020 年 7 月 14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7.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8.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等会议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经办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
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经办律师假定公司
提交给本所经办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
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资料上的签字和/
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
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 2020 年 7 月 1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7 月 14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在
2020 年 8 月 3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8 月 3 日 10 点 30 分在广东省广州市
荔湾区龙溪大道 410 号、410-1 号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利楼 209 会议
室召开,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就《会议通知》所列明的审
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

    3.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0 年 8 月 3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20 年 8 月 3 日 9:15 至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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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
的内容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公司法人股股东的股东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出席会议的个人股股东的股票
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进行了查验,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 18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517,874,803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78.9034%。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79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8,410,63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813%。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
其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8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5,233,6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682%。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97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526,285,43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0.1847%。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
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
及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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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所有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1. 审议通过《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及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6,283,8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反对 1,5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5,232,1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6%;反对 1,56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审议通过《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6,283,8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反对 1,5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5,232,1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6%;反对 1,56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部分<公司章程>条款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6,283,8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反对 1,5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5,232,1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6%;反对 1,560 股,占出席



                                   4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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