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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新药业: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8-23  

                        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
                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江
                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
                则。


第二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其他人员协助
                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章 会议召开


第六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
                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1)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2)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监管部门
                     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
                     决议时;
             (3)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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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6)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7)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会议的提案


第七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
                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
                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八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
                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提议监事的姓名;
             (2)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3)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4)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5)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九条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
                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监事会办公司怠于发出会议通
                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会议通知


第十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
                发出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
                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第十一条        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监事会办公室可以随时通
                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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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2)     事由及议题;
             (3)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
                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提供相关材料。不
                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书面认可后按
                原定日期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
                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
                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未设副主席、副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
                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
                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
                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六章 会议审议程序


第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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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
                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七章 监事会决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现场召开的监事会决议由监事会主席决
                定以举手表决的方式或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
                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
                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参
                加表决的监事应在会议通知的期限内将签署的表决票原件提交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
                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
                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
                视为弃权。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八章 会议录音和记录


第二十四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会议记录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3)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4)      会议出席情况;
             (5)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6)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7)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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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
                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与会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
                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
                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
                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九章 决议的公告和执行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
                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章 会议档案的保存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录像
                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监事会
                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有效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之附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原
                规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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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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