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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新药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2023-04-22  

                        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薪酬管理工作,调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的对象为: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
                  (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的原则为:


                  (一)公平原则:薪酬水平以公司经营业绩为基础,参考同行业市场
                  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
                  务大小相匹配;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长远发展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绩效考核、奖惩及激励机制挂
                  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进行管理。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
                  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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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审议董事、监事的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一节            董事薪酬


第六条            独立董事以固定津贴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决
                  定。独立董事因履职需要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按其在公司担任的实际工作岗位领取薪酬,
                  不再领取董事津贴。

第八条            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享有津贴,因履职需要产生的所有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二节            监事薪酬


第九条            在公司任职的监事按其在公司担任的实际工作岗位领取薪酬,不再领
                  取监事津贴。


第十条            未在公司任职的监事不享有津贴,因履职需要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三节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第十一条          基本薪酬:基本薪酬为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相应职位履行工作职责所得
                  的基本薪酬。


第十二条          年度绩效奖金: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奖金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目标
                  完成情况及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挂钩。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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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制度中薪酬标准为税前标准,由公司依法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按照国家
                  及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中独立董事固定津贴、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及监事薪酬及
                  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均按月发放,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奖金在
                  会计年度结束后结合年度考核情况发放。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职
                  的,按其实际任期计发薪酬。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有效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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