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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新药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23-04-2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丁元、庄林                       联系电话:021-20262071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西天新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20号)核准,江西天新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天新药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43,780,000 股 。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新 股 的 发 行 价 为 36.88 元 / 股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1,614,606,400.00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97,373,300.00 元 后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1,517,233,100.00元。上述款项已于2022年7月7日全部到位。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汇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于2022年7月7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
会验[2022]5910号)。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作为正在履行天
新药业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保荐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
导》《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
范运作》等相关规定,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
续督导。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已根据工作进度制定了相应的持续督导工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已与公司签订《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 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

                                             1
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之承销
          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及保荐协议》,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
                                                   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对公司通过日常沟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针对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天新药业未发生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 须公开发表声明的发行人违法违规事项
             指定媒体上公告。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
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天新药业及相关
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人员无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的情况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
             取的督导措施等。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天新药业及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违法违规情
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
                                                   况或违背承诺的情况
             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经核查公司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规则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均符合相关
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法规要求
                 规范等。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经核查对公司的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等进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
                                           行了核查,公司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
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
                                           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
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
                                                         范运行
  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健全了信息披露制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 度,保荐人已按规定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
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 其他相关文件,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
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情况”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
                                             已及时审阅相关文件,详见“二、信息披
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
                                                         露审阅情况”
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
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   已及时审阅相关文件,详见“二、信息披
 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                露审阅情况”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2
1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公司未发生
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
                                                         该等情况
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经核查,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存在违背相关承诺的情况
                易所报告。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
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
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公司未发生
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               该等情况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
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公司未发生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
                                                         该等情况
 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
   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
                 其他情形。

                                             保荐人已经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以确保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
 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
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公司未发生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               该等情况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
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交易所或
 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公司对募集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 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
  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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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对天新药业2022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
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
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天新药业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
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
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部
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及上交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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