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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诺邦股份:关于对杭州诺邦无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2017-09-12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函【2017】2178 号



      关于对杭州诺邦无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

杭州诺邦无纺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

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 3 号》)等规则
的要求,经对你公司 2017 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

理解,请公司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1.半年报披露,2017 年上半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

去年同期下降 28.40%,主要系原材料成本上涨导致毛利率下降,净
利润较上年同期下降。请补充披露:(1)近 3 年毛利率变化情况及

主要原因;(2)近 3 年来主要原材料的采购单价,原材料价格上涨
的主要原因;(3)公司毛利率与同行业公司毛利率及其变动是否一

致,并说明原因及合理性;(4)公司主要原材料供应商、采购占比,

是否存在对核心供应商的依赖。

    2.半年报披露,公司生产线规模在国内水刺非织造材料行业处

于领先水平,2017 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 2.38 亿元,同比下降 3.15%,

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1583 万元,
同比下降 39.80%。上半年全国规模以上非织造布企业的主营业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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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和利润总额分别达到 763.65 亿元和 43.77 亿元,分别同比增长

6.30%和 2.32%。请补充披露:(1)公司生产线规模与行业主要竞争

对手的对比情况;(2)在行业整体保持增长且公司生产线规模领先
的情况,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下降的原因。

    3.半年报披露,全资子公司邦怡科技与杭州神讯电子商务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神讯电子商务)签署了品牌新零售战略合作协议,

为“建设品牌新零售渠道”项目取得成功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双方
共同出资成立了杭州邦怡讯科技有限公司。但截至报告期末,公司

向神讯电子商务拆借资金余额 20 万元。请补充披露:(1)神讯电子
商务的主要财务数据和主营业务,以及新零售渠道建设的具体模式

和代表性案例;(2)公司新零售渠道建设的具体内容和目前进展,
公司与神讯电子商务的具体合作内容;(3)上述拆借资金的具体用

途,上述合资成立公司的注册资本、各出资人股权比例、实缴出资
额和资金来源;(4)对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2.6 条、第 2.11

条,说明公司信息披露是否存在误导性陈述和广告宣传性词句。

    4.半年报披露,公司具备持续研发创新能力,不断开拓水刺非织

造材料的应用领域和开发高附加值的新产品。报告期内,公司研发
支出 829.59 万元,同比下降 2.66%。请补充披露:(1)自 2013 年以

来,公司历年研发投入、资金主要用途、技术人员数量;(2)核心
研发团队和主要研发项目及研发成果;(3)高附加值的新产品名称、

核心产品优势、投产时间、近 3 年产销量、毛利率、销售收入占营

业收入的比例。

    5.上市公告书披露,公司首发上市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3.51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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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5000 吨水刺复合环保非织造材

                  “多功能复合生产线技改项目、高端清洁水刺
料技改项目”变更为“

材料生产线技改项目”,以及偿还银行借款 4000 万元外
15000 吨产业用水刺复合非织造材料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投入

进度均为 0%。同时,公司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余额 3.02

亿元。招股说明书披露 15000 吨产业用水刺复合非织造

材料项目,公司将有效解决产能瓶颈问题 并把握高端非织造材料
快速增长的机遇。请补充披露 (1)公司目前各主要生产线的产能

产能利用率和产销量;( 15000 吨产业用水刺复合非织造材
料项目投入进度为 0%%的原因,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金项目研发中心建设投入进度为 0%的原因,以及对公司生产经营和
                   )结合公司收入下降、上述募投项目尚未开始
研发计划的影响;(4)

投入的情况,说明公司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否准确
    针对前述问题,依据 3 号》等规定要求

司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 当详细披露无

法披露的原因。

    请你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11 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 2017 年 9 月
14 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 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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