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诺邦股份: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诺邦无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20-02-18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诺邦无纺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作为杭州诺邦无纺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诺邦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就诺邦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诺邦股份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诺邦股份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17 号”文核准,
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发行
价格 13.31 元/股,并于 2017 年 2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首次公开
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9,000 万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12,000 万股,其中有
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9,000 万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3,000 万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期为三十六个月,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共 10 名,分别为杭州老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
金诺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合诺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杭州银诺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杰,龚金瑞,任富佳,任
建永,王刚,张国富,占公司总股本的 75%,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将于 2020 年 2 月 24 日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诺邦股份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 12,000 万股,其中有限
售条件流通股为 9,000 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3,000 万股。前述限售股形成
后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生配股、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公
司股本总数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诺邦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解除限售
的股东做出的承诺如下:

    1、公司实际控制人任建华先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现间接
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
人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
确定后续持股计划;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
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
将向公司申报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作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公
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票数量占
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本人现间接
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
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
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
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
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
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杭州老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
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本公司现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
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本公司现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若本公司
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
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
期三个月。如果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
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
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
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股东杭州金诺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合诺创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
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
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拟
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
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
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
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4、公司股东杭州银诺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发行人
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
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
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
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
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5、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杰、任富佳、王刚、
龚金瑞、任建永、钟伟成、陈伟国、陆年芬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现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
本人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本人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
票数量占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本人现持有发行
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
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
诺。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
下十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股份的
锁定期三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
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
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
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张国富、朱慧泉、王秋霞承诺“自发行
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
本人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本人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票
数量占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若本人未履行上述
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
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如果
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
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
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限售股上市流通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
承诺。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诺邦股份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 90,000,000 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0 年 2 月 24 日;

      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如下:

 序          股东          持有限售股    持有限售股占公司   本次上市流通 剩余限售股
 号          名称          数量(股)        总股本比例       数量(股) 数量(股)
         杭州老板实业集
 1                          66,915,000           55.7625%      66,915,000         0
           团有限公司
        杭州金诺创投资
 2      管理合伙企业(有     9,105,000            7.5875%       9,105,000         0
            限合伙)
        杭州合诺创投资
 3      管理合伙企业(有     6,600,000            5.5000%       6,600,000         0
            限合伙)
        杭州银诺创投资
 4      管理合伙企业(有     3,630,000             3.025%       3,630,000         0
        限合伙)
 5           张杰              750,000            0.6250%         750,000         0

 6          龚金瑞             750,000            0.6250%         750,000         0

 7          任富佳             600,000            0.5000%         600,000         0

 8          任建永             600,000            0.5000%         600,000         0

 9           王刚              600,000            0.5000%         600,000         0
 10          张国富             450,000           0.3750%         450,000              0

          合计                 90,000,000        75.0000%      90,000,000              0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变动数        本次上市后

                 1 其他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86,250,000    -86,250,000                0
有限售条件
                  2 境内自然人持有股份         3,750,000     -3,750,000                0
的流通股份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90,000,000    -90,000,000                0

无限售条件               A股                  30,000,000    +90,000,000     120,000,000
的流通股份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30,000,000    +90,000,000     120,000,000

                  股份总额                   120,000,000             0      120,000,000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认为:1、诺邦股份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的股东已严格履行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中的相关承诺;2、本次限售股份
上市流通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
诺邦股份与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4、本保荐机
构对诺邦股份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