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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诺邦股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0-08-07  

						证券简称:诺邦股份                         证券代码:603238




        杭州诺邦无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杭州诺邦无纺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八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杭州诺邦无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
定向发行杭州诺邦无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A 股普
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62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2,000 万股的 3.02%。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
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9.64 元/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
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
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48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
时在公司或子公司(不包括杭州国光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骨干人员。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2-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
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
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
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
内完成上述工作,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但草案第六
章第二条所述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此 60 日期限之内。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3-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5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6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7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8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9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0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2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3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7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19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21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24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6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原则............................................................................ 28
第十五章      附则........................................................................................................ 30




                                                         -4-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诺邦股份、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         指    杭州诺邦无纺股份有限公司(含子公司,下同)

                                               杭州诺邦无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本激励计划                               指
                                               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
                                               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
标的股票/限制性股票                      指
                                               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
                                               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在公司或子公司(不包括杭州国
激励对象                                 指    光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任职的获得限制性股票的高级管
                                               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
授予日                                   指
                                               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
限售期                                   指
                                               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
解除限售期                               指
                                               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
解除限售条件                             指
                                               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杭州诺邦无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
     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5-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
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
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
计划。




                                  -6-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
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
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
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股权激励计划设
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
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
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7-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48 人,包括在公司或子公司任职的高级
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子公司杭州国光旅游用品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国光”)员工。公司于 2017 年通过增资及股权受让方
式收购杭州国光 51%股权并实现控股,其核心创始团队目前还持有杭州国光 49%
股份。杭州国光在业务发展、经营管理和激励机制上具有较强的独立性,近三年
业务发展及盈利增长良好,其核心团队不纳入本次激励计划不会对公司形成负面
影响。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中,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
必须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子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
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
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8-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
股。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62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 12,000 万股的 3.02%。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
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本计划公告日
序号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股本总额的比例

 1        张杰             总经理              50              13.81%             0.42%

 2       龚金瑞           副总经理             43              11.88%             0.36%

 3       任建永           副总经理             40              11.05%             0.33%

 4       钟伟成           副总经理             10               2.76%             0.08%

 5       陈伟国          董事会秘书            10               2.76%             0.08%

 6       陆年芬           财务总监             10               2.76%             0.08%

       核心骨干人员(42 人)                  199              54.98%             1.67%
                  合计                        362               100%              3.0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
额的 10%。
     2.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9-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

                                   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
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失效,但下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此 60 日期限之
内。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生过
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
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
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    自授予登记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40%
        除限售期      予登记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10 -
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   自授予登记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30%
     除限售期        予登记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   自授予登记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30%
     除限售期        予登记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
宜。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
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激励对象
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内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受解除限售条件约束,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
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实施细
则》等相关规定。
    4.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激励对象持有股份转
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
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 11 -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9.64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
可以每股 19.64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本计划草案公布日。授予价格不得低
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即每股 19.64 元;
    (二)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即每股 15.46 元。




                                  - 12 -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 13 -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某一
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0-2022 年三个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以 2019 年净利润基准值(59,316,423 元)为业绩考核基数,对各考核年度
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净利润累计值的平均值定比 2019 基数的增长率(X)进
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的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对应考           该考核年度使用的
 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核年度         净利润累计值的平均值

 第一个
           2020            2020 年净利润值                  X≧20%
 解锁期



                                 - 14 -
                                                                         X≧20%,且 2021
 第二个                 2020 年和 2021 年两年净利润累计值的
              2021                                                        年净利润不低于
 解锁期                 平均值
                                                                         2019 年度基准值

                                                                         X≧20%,且 2022
 第三个                 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年三年净利润
              2022                                                        年净利润不低于
 解锁期                              累计值的平均值
                                                                         2019 年度基准值

    注:鉴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子公司杭州国光员工,为提高业绩考核的科学性和可比性,本次
激励计划以公司 2019 年扣除杭州国光净利润合并影响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9,316,423 元作为

业绩考核基准值。

    计算考核年度净利润或净利润累计值平均值亦不包括杭州国光净利润合并影响,且以剔除本激励计划

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处理,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考核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个
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个人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个人解除限售比例                                 100%               80%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
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因个人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处理,回
购价格为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
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作为衡量企业盈利能力重要指标,
综合反映企业的经营效率。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反映企业持续获利能力及成长性。
鉴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子公司杭州国光员工,为提高业绩考核的科学性
和可比性,本次激励计划涉及 2019 年业绩基准值及解锁考核年度净利润的计算口

                                             - 15 -
径均扣除杭州国光净利润合并影响。
    诺邦股份主营从事水刺非织造材料,受宏观环境变动以及终端消费需求波动
的影响,行业发展整体上呈现一定的周期性特点。公司 2019 年业绩处于上市以
来最高水平,在此背景下,公司根据行业发展特点和实际情况,经过合理经营预
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目标
为:以 2019 年度净利润基准值为基础,2020-2022 年考核年度分别完成净利润
累计值的平均值定比 2019 年增长均不低于 20%,且同时要求各年度净利润均不
低于 2019 年基准值。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了具有一定科学合理性的净利润增
长率指标,有利于激发和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在体现成长性要求
的同时保障预期激励效果,有利于促使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个人绩效考核,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 16 -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 17 -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
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 18 -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
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
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每股股份
支付费用。公司于草案公告日以当前收盘价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
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司
股票的市场价格-授予价格。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
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
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
响如下表所示: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1,845.35       3,471.58             1,346.14   424.90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

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
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激励对象的积

                                       - 19 -
极性,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 20 -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司董事
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
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
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二)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
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
独立财务顾问,对本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
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三)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
会前,通过公司内部张榜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
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
    (四)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
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
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含)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五)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
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
                                   - 21 -
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
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
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
表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对
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
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
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
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
不计算在 60 日内)。
    (六)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
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
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
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
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
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 22 -
    (一)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
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
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
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
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
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 23 -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
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
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
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
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
担责任。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
债务。
    (五)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
及其它税费。
    (六)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
的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七)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股
                                 - 24 -
权激励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八)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 25 -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不符
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
回购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
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
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
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
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
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 26 -
    (二)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
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因丧失劳动能
力离职等情形,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
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
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
等。
    (三)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含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
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
司利益行为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
理解除限售。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
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限制性
股票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四)激励对象身故的,在自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五)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
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
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
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
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解决。




                                   - 27 -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原则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
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
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 28 -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
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三、回购数量和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
数量及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与数量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
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的程序
    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按相关规定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
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
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
司应将回购款项支付给激励对象并于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相应股份的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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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杭州诺邦无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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