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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诺邦股份:诺邦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27  

                                              杭州诺邦无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杭州诺邦无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诺邦无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
司《杭州诺邦无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
简称“《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由于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5 日实施完成 2020 年度权益分派,应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
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
量。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独立意见
       1.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
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
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安排、解除
限售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4.公司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进行表决;
    5.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
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