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魂网络: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0-30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就公司 2018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事项,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鉴于原激励对象朱斌、戴巍、任腾飞、余凡、陈艳妮、石苏 6 人已离职,根
据《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需要将上述 6 人已获授但
尚未解锁的合计 98,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13.943 元/股。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宜是依据《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
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终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8 年 3 月推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后,由于宏观经济、市场环境及
有关政策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公司股票价格发生了较大的波动,原激励计划难以
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公司董事会经审慎论证后拟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并回购注销已授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 2,979,000 股(未含因激励对象朱斌、戴巍、
任腾飞、余凡、陈艳妮、石苏 6 人离职而应当回购并注销的限制性股票 98,000
股),回购价格为 13.943 元/股。我们认为:公司拟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回购数量、回购
价格、终止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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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关于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并回购注销已授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 2,979,000 股的决定,公司本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 590,000 股予以一并取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
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
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
能够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
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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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淼洪 潘惠强 潘增祥
2018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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