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电魂网络: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18-11-16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证券投
资行为,防范与控制证券投资风险,保证证券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
证券投资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未经公
司总部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经公司批准的控股子公司
的证券投资行为,应遵从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境内外新股配售、申购、证券回购、股
票及其衍生产品二级市场投资、债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委托理财进行证券投
资以及其他与证券相关的投资行为,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条 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
    (四)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
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不得挤占正常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公司只能使用自有
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第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关于证券投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证券交易。

                                    1
    第七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
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应在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并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由
证券事务部负责具体运作;财务中心负责资金的汇划,安全及时入账;法务部负
责审核证券投资的合同及相关文本的条款;内审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事宜定期审
计和评估;证券事务部负责证券投资信息披露,责任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
批程序。独立董事应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资对
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前,须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投资金额审批权限履行各
项批准手续。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后提交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通过的证券投资决议,有效期为决议通过之日起至
次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第十条 证券投资额度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 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含 50%),
且金额超过 5,000 万元,应在投资之前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含 10%),
且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应在投资之前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三) 未达到本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标准时,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
长行使审批职权;
    以上所称“证券投资额度”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
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在内,任意时点用于证券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该额度,在该额
度内用于证券投资的金额可循环使用。
    根据相关规定经有权机构或人员审批的证券投资额度,该投资额度在审批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2
       第十一条 公司只能在公司名义(含控股子公司)开设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
户上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或向他人提供资金(委托理财除外) 进行证
券投资。因开展境外(含香港、澳门地区)资本市场证券投资需要,公司可委托具
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办理跨境证券投资具体操作事宜,可以通过金
融理财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投资指定证券品种, 但需明确公司为证券实际
持有人并享有相应投资权益。
       第十二条 公司应设立证券投资领导小组,证券投资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
担任组长,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投资总监等相关人员担任证券
投资领导小组成员。证券投资领导小组在经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相关决策或审
批授权范围内,组织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
       第十三条 经审批证券投资额度后,由证券事务部书面提出证券投资方案,
经财务总监和总经理签字同意后,由财务中心资金部划拨款项到第十一条所述相
应的专门账户。该笔款项专用于证券投资,不得挪作它用。投资成本及收益要及
时入账,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若投资金额审批权限需要董事会作出决议
的,董事会应在做出相关决议两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以及本次
投资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证券投资事项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
金来源等;
    前款所称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即任何一时点
证券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二)证券投资的内控制度,包括投资流程、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等;
                                     3
    (三)证券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会计核算部对证券投资资金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
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
正确列报。每个交易日收盘后,负责证券投资具体 运作的证券投资人员应将每
日交易明细发送至会计核算部门相关负责人员。由会计核算部根据交易明细定期
编制变动明细表、交易金融资产按月汇总评价。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
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证券投资相关参与人员应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报
公司的证券投资情况。披露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报告期末证券投资的组合情况,说明证券品种、投资金额以及占总投
资的比例;
    (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总投资金额比例大小排列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代
码、持有数量、初始投资金额、期末市值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三) 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损益情况。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以“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称及控股子公司
的名称设立用于证券投资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与公司在银行开立的基本户
勾稽且办理保证金第三方托管手续,其资金密码由资金管理部管理;交易密码由
证券事务部管理,以保证用于证券投资资金的安全。
    第二十条 公司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帐户以及资金帐户信息,
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于期末对证券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
合理的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跌价准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每月将证券投资情况上报董事会,并在公司定
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4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证券投资进行定期审计,具体运作程
序参照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与公司投资相同的
证券。

                           第五章 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必要时应考虑接受专业证券
投资机构的服务。
    第二十六条 由于证券投资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公司通过以下具体措施,力
求将风险控制到最低程度的同时获得最大的投资收益。
    (一)为防范风险,公司投资股票二级市场以价格低估、未来有良好成长性
的绩优股为主要投资对象。
    (二)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被证券交易所、信用评级机构等实施退市
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证券。
    (三)单只证券投资品种亏损超过投资金额的 20%时,证券投资部门立即报
告证券投资领导小组,要集体讨论是否止损。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相关部门及人员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的规定,严格遵循合规操作的要求,不得发生违法违规
或损害公司利益等行为;必须执行严格的内部控制机制及程序,至少要由两名以
上人员共同控制,且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相分离,实行账户类操作、
资金类操作、交易类操作的分类授权、密码分设的分隔操作,以形成相互制约和
监督的机制;应当密切关注和分析市场走势,跟踪证券投资情况,并向证券投资领
导小组报告证券投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管控和操作建议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证券投资相关参与人员
应控制在必要的最小范围内,在公司证券投资信息披露前,相关知情人员应当保
守公司证券投资秘密,严禁泄露证券投资信息,并不得利用知悉公司证券投资信
息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和买卖与公司投资相同的证券。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
务部对证券投资资金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日常对账及
账务核算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参与和实施证券投资计划的人员须具备较强的证券投资理论知
                                     5
识及丰富的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证券投资机构为公司提供
咨询服务。
    第三十条 在选择中介机构或理财代理机构时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
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金融机构,并与其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
资情况,以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第三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
聘任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证券投资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三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
定期的检查。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或监事会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
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
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正式生效。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