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魂网络: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19-03-28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公司简称 股票代码 保荐机构 保荐代表人
电魂网络 603258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高俊、俞乐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杭州
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181 号)
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
魂网络”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000 万股并于 2016 年
10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交易,国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电魂网络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电魂网络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根据《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持续督
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电魂
网络进行了持续督导,现将 2018 年国金证券对电魂网络的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
下:
一、2018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国金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
1 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
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保荐机构已与电魂网络签订了《持续督导协
2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
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
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
券交易所备案 权利和义务,并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保荐机构与电魂网络保持着密切的日常沟通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 和定期回访,并于 2018 年 5 月 2 日、201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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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11 月 22 日-11 月 23 日对电魂网络进行了现场
检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
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电魂网络未发生违法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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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 规事项
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有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电魂网络及有关当事人
5 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
未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
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电魂网络董事、监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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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 高级管理人员无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保荐机构已督促电魂网络建立健全了相关制
7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度,且保证相关制度的有效执行
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
保荐机构已督促电魂网络建立健全了内控制
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
8 度,并保证相关制度有效执行,从而确保公司
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的规范运行
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
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
9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
10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先审阅的,应
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
11 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详见“四、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
12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
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
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详见“四、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
13 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
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14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电魂网络未发生该等情
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 况
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已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
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
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
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电魂网络未发生该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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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况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
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
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
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
2018 年 4 月 28 日,电魂网络披露了《杭州电
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
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季度报
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
告》,报告显示:公司 2018 年 1-3 月营业利润
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
为 2,655.51 万元,较 2017 年 1-3 月下降
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
16 58.98%,下降超过 50%。根据《证券发行上
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
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规,保荐机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
构对电魂网络进行了专项现场检查,并出具了
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
核查意见。
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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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保荐机构已督导电魂网络募集资金的使用,关
注募集资金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是否一致,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 对募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进行了专项检查,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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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等承诺事项 出具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电魂
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专项核查报告》。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保荐办法》、《上市规则》和《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保荐代表人在电魂网络持续督导期间内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了事前或
事后审阅,审阅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监事会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公告、对外投资、担保的相关决
议和公告以及年度报告等公告文件。
保荐机构认为:上市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
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公司信息披露符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本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
和本所报告的事项
2018 年 4 月 28 日,电魂网络披露了《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报告显示:公司 2018 年 1-3 月营业利润为 2,655.51 万元,
较 2017 年 1-3 月下降 58.98%,下降超过 5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需要对上市公司业绩出现
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情形进行专项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报告
需要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8 年 5 月 2 日,国金证券保荐代表人及持续督导人员根据事先制订的现
场检查工作计划,在现场检查过程中,根据电魂网络实际情况,通过查阅、收集
有关文件、资料,与财务部、证券部等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沟通等手段,对电魂
网络 2018 年 1-3 月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营业利润下滑超过 50%的主要原因
进行了了解,并对上述情况发表核查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除上述事项外,未发现公司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以及上交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四、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
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
关注函的情况或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的情况。
(此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高 俊 俞 乐
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