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向公司管 理层了解了具体情况,并审核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资质等证明材料。我们 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 券、期货等相关业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经验,能够满足公 司审计工作要求,此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会损害全体股 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将《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张德胜 卢闯 林海权 2019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