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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鸿远电子: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林海权)2020-03-20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2019 年在任职期间,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
事工作细则》等规定,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审
议了各项议案并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现将 2019 年度任职期间(以下简称
“报告期”)内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林海权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0 年 1 月出生,博士学历。
2007 年 7 月至 2018 年 2 月任职最高人民法院法官,2018 年 9 月至今任职中国人
民大学博士后,从事金融学研究工作。兼任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
心研究员,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
北京相成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本人具有能够胜任独立董事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2019 年公司
首届董事会任期届满,经首届董事会 2019 年第十次临时会议及 2019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人当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 3 年。

    除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交易关系、亲属
等关系,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
独立性的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应出席董事会    实际出席董事   委托出席董事   缺席董事会次   出席股东大会
       次数          会次数         会次数           数             次数
        4               4              0              0              2
    (二)审议议案、独立意见情况

    针对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本人认真审阅了议案资料,及时向公司了解议案背
景,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及经验积极参与讨论,并发表专业意见,对所审议的各
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未提出过异议,董事会相关决议均以全票表决通过。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恪守职责,严格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
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就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中期利润分配、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等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出席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了
各委员会职责,在专门委员会议事过程中,运用专业知识,为公司规范运作、董
事会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按照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
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建言献策,对增强董事会
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重要作用。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逾期、违规担保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将
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情形。

    (三)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新一届董事会聘任了新一任高级管理人员,经审查,公司聘
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的任职资格,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能力,提名、表决
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未发现其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况,未有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履行了必要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
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更换了会计师事务所。鉴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确保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和
公允性,公司将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就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作为独立董事审核了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
资质等证明材料,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资格,具有
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经验,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不会损害全体
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现金分红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中期利润分配,公司本次年中分红方案充分考虑了股东
利益、公司经营状况、资金需求及未来发展等各种因素,符合《公司章程》中利
润分配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及时、准
确、完整,未出现监管部门批评或监管关注的情况。

    (八)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稳步推进内控
体系建设。目前公司不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

    (九)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及时持续地披露公司及关联方作出的承诺,并对承诺履行情况进行梳理。
报告期内,公司及各承诺主体均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未出现违反承
诺的情形。

    (十)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
4个专门委员会,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相关制度,勤勉尽责,规范运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积极向公司董事会提
方案意见,促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发展。

    (十一)参加培训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独立董事资格培训,积极学习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出台的政策、法规。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任职期内,本着客观、独立、勤勉、尽
责的工作态度,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充分发挥自己的经验和专长,向
公司董事会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在董事会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中发
挥了重要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社会公众股民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林海权
                                                      2020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