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远电子: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0-03-20
证券代码:603267 证券简称:鸿远电子 公告编号:临 2020-011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部
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等。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发展企业,有益员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发展企业,有益员
工,服务社会,报效祖国”为宗旨,坚持科技创新, 工,服务社会,报效祖国”为宗旨,坚持科技创新,
军民融合,振兴实业,以人为本,科学管理,诚实 振兴实业,以人为本,科学管理,诚实守信,用户
守信,用户至上,质量第一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 至上,质量第一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供优质服务,为公司员工赢得发展机会,为股东获 为公司员工赢得发展机会,为股东获取回报,实现
取回报,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为社 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为社会创造价值,
会创造价值,为国家贡献力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为国家贡献力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
自主开展各项业务。 项业务。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受6个月时间限制。 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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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修订后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的,负有责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大会表决。 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 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 (一) 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
事:由提名委员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经现任董 事:由提名委员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经现任董
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 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表决;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会表决;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向现任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 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通过后应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通过后应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
事:由现任监事会主席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由现任监事会主席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候选人名单,经现任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 事候选人名单,经现任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
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单独或者合计持 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现任董事会提出非 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 任的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
审查,通过后应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应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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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修订后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公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公
司总经理的工作; 司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审议设立分支机构事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包括 董事会对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包括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资产抵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资产抵
押、委托理财等交易的审批权限,应综合考虑下列 押、委托理财等交易的审批权限,应综合考虑下列
计算标准进行确定: 计算标准进行确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比例; 收入的比例;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比例; 的比例;
4、交易成交的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 4、交易成交的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 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
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 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
资产、债权以及其他权益工具)按照前款所规定的 资产、债权以及其他权益工具)按照前款所规定的
计算标准计算,所有计算标准均未达到 50%的,由 计算标准计算:(1)任一计算标准达到或超过 10%,
董事会审批决定。 且所有计算标准均未达到 50%的,由董事会审批决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前述对外投资事项,除应 定;(2)所有计算标准均未达到 10%的,由公司总经
当履行该控股子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外投资审批程序 理审批决定。
外,按照前款所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1)所有计 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等其他非日常业务经营交
算标准均未达到 10%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决定;2) 易事项,按照前款所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任一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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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修订后
任一计算标准达到或超过 10%且所有计算标准未达 算标准达到或超过 10%,且所有计算标准均未达到
到 5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决定。 50%的,由董事会审批决定。
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等其他非日常业务经营交 上述各类交易事项,按照前款所规定的计算标
易事项,按照前款所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任一计 准计算,任一计算标准达到或超过 50%,或者公司
算标准达到或超过 10%,且所有计算标准均未达到 一年内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50%的,由董事会审批决定。 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30%的,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上述各类交易事项,按照前款所规定的计算标 议。
准计算,任一计算标准达到或超过 50%,或者公司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股
一年内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
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30%的,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批准。
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准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股 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
批准。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准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
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 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如果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 议。
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如果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 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议。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
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记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记
名投票方式表决。 名投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临时会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会议在
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 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
持人)、提议人同意,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或者 人)、提议人同意,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
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 子邮件表决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
事签字。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 签字。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
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
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 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
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 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
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 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
董事人数。 董事人数。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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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修订后
任或解聘。 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秘书、总工程师及由董事会确定并聘任的高级管理
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 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对公
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财产。 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除以上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均不变。《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办理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特此公告。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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