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机构”)作为北 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远电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鸿远电子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 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2019 年 4 月 1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元六鸿远电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781 号)的 核准,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1,340,000 股,发行后总股本 165,340,000 股。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41,340,000 股 A 股股票自 2019 年 5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本为 124,0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后的 总股本为 165,340,00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41,340,000 股,有限售条件 流通股为 124,000,000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共 47 名,分别为刘辰、杨立 宏、刘利荣、陈天畏、邢杰、孙淑英、冯建琼、李银焕、马秋英、刘亚平、刘京、 齐越、顾舆、徐大铜、郝阿利、刘建华、林锋、盛海、高晗、胡艳霞、李志亮、 齐丹凤、张杰、杨恩全、王福建、秦晓娟、董荷玉、杜红炎、魏丹、戴颖、于利 霞、张瑞翔、刘英达、吕素果、李凯、丁燕、田杏、安弘、刘振荣、印玉良、唐 欣、吴建英、许安波、陈仁政、北京鸿丰源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鸿兴源 1 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工道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国鼎军安天下二号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该部分限售股合计为 71,168,826 股,将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 165,340,000 股,其中无限售 条件流通股为 41,340,000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124,000,000 股。 前述限售股形成后,公司未发生因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 况。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 公告书暨 2019 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作出的承诺 如下: (一)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总经理刘辰承诺: 1、本人将严格根据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以及本人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本人所 持股份的锁定期内,本人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 行为。 2、除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后 12 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外,在锁定期届满后 的第一年内,本人减持公司股票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的 10%;在锁定期满后的第二年内,减持公司股票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 10%;两年合计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的 20%。 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将在满足以下条 件后减持: (1)公司股价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运营正常,减持公司股票对其二级市场价格不构成重大干扰; 2 (3)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3、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提前 3 个 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在遵守股份转让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条 件下,本人将在减持公告中明确减持的具体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相关监管部门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相 关机构报告备案减持计划,披露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 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 4、如本人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情形的,本人将严格按照 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 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5、若本人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则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 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相关监管部门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自愿接受相关监管部 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罚。 (二)发行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刘辰、杨立宏、刘利荣、 邢杰、陈天畏、褚彬池、孙淑英、李永强承诺: 1、自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可以转让的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3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承诺不 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前述承诺。 4、如《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 份之锁定有更严格的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三)其他 38 名自然人股东(冯建琼、顾舆、郝阿利、李银焕、刘京、刘 亚平、马秋英、齐越、徐大铜、刘建华、林锋、盛海、高晗、李志亮、胡艳霞、 齐丹凤、张杰、杨恩全、董荷玉、秦晓娟、王福建、戴颖、杜红炎、魏丹、于利 霞、张瑞翔、丁燕、李凯、刘英达、吕素果、安弘、刘振荣、唐欣、田杏、吴建 英、许安波、印玉良、陈仁政)承诺: (1)自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股份。 (2)如《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 股份之锁定有更严格的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四)北京鸿丰源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和北京鸿兴源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承诺: (1)自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 股份。 (2)如《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公 司股份之锁定有更严格的要求的,本企业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4 (五)北京国鼎军安天下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本企业同意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该增发股份的工商变更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 12 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除此之外,在该 12 个 月的锁定期届满后的第一年内,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不超过公司首次发行并上市 时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 25%;在锁定期满后的第二年内,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 不超过公司首次发行并上市时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 25%;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 内合计减持不超过公司首次发行并上市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 50%。若本企业未 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则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3)公司上市后,本企业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 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本企业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锁定事项,在本企业所 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内,本企业不得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行 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相 关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 71,168,826 股。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0 年 5 月 15 日。 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序 持有限售股 持有限售股占公 本次上市流 剩余限售股 股东名称 号 数量(股) 司总股本比例 通数量(股) 数量(股) 1 刘辰 12,000,000 7.26% 12,000,000 0 北京鸿丰源管理中心 2 5,205,195 3.15% 5,205,195 0 (有限合伙) 北京工道创新投资有 3 4,000,000 2.42% 4,000,000 0 限公司-北京国鼎军 5 序 持有限售股 持有限售股占公 本次上市流 剩余限售股 股东名称 号 数量(股) 司总股本比例 通数量(股) 数量(股) 安天下二号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4 杨立宏 3,896,104 2.36% 3,896,104 0 北京鸿兴源管理中心 5 3,288,312 1.99% 3,288,312 0 (有限合伙) 6 冯建琼 3,116,883 1.89% 3,116,883 0 7 李银焕 2,337,662 1.41% 2,337,662 0 8 马秋英 2,337,662 1.41% 2,337,662 0 9 刘亚平 2,337,662 1.41% 2,337,662 0 10 刘京 2,337,662 1.41% 2,337,662 0 11 齐越 2,337,662 1.41% 2,337,662 0 12 顾舆 2,337,662 1.41% 2,337,662 0 13 徐大铜 2,337,662 1.41% 2,337,662 0 14 郝阿利 2,337,662 1.41% 2,337,662 0 15 刘建华 2,181,818 1.32% 2,181,818 0 16 林锋 2,025,974 1.23% 2,025,974 0 17 刘利荣 1,714,286 1.04% 1,714,286 0 18 盛海 1,402,597 0.85% 1,402,597 0 19 高晗 1,168,831 0.71% 1,168,831 0 20 胡艳霞 1,090,909 0.66% 1,090,909 0 21 李志亮 1,090,909 0.66% 1,090,909 0 22 齐丹凤 1,012,987 0.61% 1,012,987 0 23 陈天畏 779,221 0.47% 779,221 0 24 邢杰 779,221 0.47% 779,221 0 25 张杰 701,299 0.42% 701,299 0 26 杨恩全 623,377 0.38% 623,377 0 27 王福建 545,455 0.33% 545,455 0 28 秦晓娟 545,455 0.33% 545,455 0 29 董荷玉 545,455 0.33% 545,455 0 30 杜红炎 467,532 0.28% 467,532 0 31 魏丹 467,532 0.28% 467,532 0 32 戴颖 467,532 0.28% 467,532 0 33 于利霞 467,532 0.28% 467,532 0 6 序 持有限售股 持有限售股占公 本次上市流 剩余限售股 股东名称 号 数量(股) 司总股本比例 通数量(股) 数量(股) 34 张瑞翔 467,532 0.28% 467,532 0 35 孙淑英 311,688 0.19% 311,688 0 36 刘英达 233,766 0.14% 233,766 0 37 吕素果 233,766 0.14% 233,766 0 38 李凯 233,766 0.14% 233,766 0 39 丁燕 233,766 0.14% 233,766 0 40 田杏 155,844 0.09% 155,844 0 41 安弘 155,844 0.09% 155,844 0 42 刘振荣 155,844 0.09% 155,844 0 43 印玉良 155,844 0.09% 155,844 0 44 唐欣 155,844 0.09% 155,844 0 45 吴建英 155,844 0.09% 155,844 0 46 许安波 155,844 0.09% 155,844 0 47 陈仁政 77,922 0.05% 77,922 0 合计 71,168,826 43.04% 71,168,826 0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本次上市前 变动数 本次上市后 1、其他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12,493,507 -12,493,507 0 有限售条件 2、境内自然人持有股份 111,506,493 -58,675,319 52,831,174 的流通股份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124,000,000 -71,168,826 52,831,174 无限售条件 A 股 41,340,000 71,168,826 112,508,826 的流通股份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41,340,000 71,168,826 112,508,826 股份总额 165,340,000 0 165,340,000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持有人遵守了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时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持有的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相关事项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 7 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 构对鸿远电子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8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保荐代表人签字: 姚巍巍 傅冠男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