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远电子: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2022-03-2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元
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781
号)核准,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远电子”、“发行
人”、“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4,134 万股,每股面值人
民币 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 20.24 元,该等股票已于 2019 年 5 月 15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3,672.16
万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4,500 万元。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
鸿远电子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国泰君安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2 个完整会计年度,即
持续督导期间为 2019 年 5 月 15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述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要求,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
任何质询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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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的有关
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
法定代表人 贺青
保荐代表人 姚巍巍、陈海
三、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代码 603267
法定代表人 郑红
注册资本 23,240.4 万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 1 号院 5 号楼 3 层 3-2(园区)
联系电话 010-89237777
传真号码 010-52270557
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
证券发行时间 2019 年 4 月 30 日
证券上市时间 2019 年 5 月 15 日
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于尽调推荐阶段,保荐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
人进行全面尽调,并积极协调各个中介机构,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按照其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
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调查或核查,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
的意见进行回复;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
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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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续督导阶段
于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要求,执行了以下
工作: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
况;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进行持续关注,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2、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等;
3、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并对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
况发表核查意见;
4、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资金往来、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情况;
5、持续督导公司及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做承诺及履行
情况;
6、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交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及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
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
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
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
大事项。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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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5 月 29 日,首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九次临时会议、首届监事会 2019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
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6,299.29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北京元
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
的鉴证报告》(瑞华核字[2019]01280020 号),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
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要求。保荐机
构就上述事项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二)变更募投项目
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募投项目变更的情况。
(三)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1、2020 年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20 年 3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使用 1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第二届董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2021 年 3 月 15 日,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10,000 万元全部归
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查,认定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计划没有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
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并履行了相关程序,符合监管要求。
2、2021 年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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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3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 1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独立董事已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2021 年 11 月 22 日,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10,000
万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查,认定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计划没有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
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并履行了相关程序,符合监管要求。
3、2021 年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21 年 12 月 10 日与 12 月 28 日,分别经过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与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 议 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 集资金
16,846.68 万元(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查,认定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有利于满足公司日常业务对流动资金的需求,符合公司
全体股东利益,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
(四)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1、2019 年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情况
2019 年 5 月 29 日,公司召开首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与首届监事会第六
次临时会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
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拟使用不超
过人民币 55,000 万元(含 55,000 万元)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并在上述额度内可以滚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归还至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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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户,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
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
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及要求,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
形。保荐机构就上述事项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2、2020 年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情况
2020 年 6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六
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
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拟使用不超过人
民币 35,000 万元(含 35,000 万元)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在
上述额度内可以滚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
户,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
了明确同意意见。
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
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及要求,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
情形。保荐机构就上述事项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3、2021 年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情况
2021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
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
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 20,000 万元)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
在上述额度内可以滚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
户,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
了明确同意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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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
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及要求,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
情形。保荐机构就上述事项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五)变更保荐代表人
2020 年 7 月,公司原保荐代表人傅冠男女士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担任鸿远
电子首次公开发行上市项目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持
续开展,国泰君安委派保荐代表人陈海先生接替傅冠男女士负责持续督导工作,
继续履行保荐职责。
(六)2020 年募投项目延期
2020 年 3 月 19 日与 2020 年 12 月 21 日,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情况,
分别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与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拟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
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2020 年 3 月第一次 2020 年 12 月第二次
序 调整前项目达到预
项目名称 调整后项目达到预 调整后项目达到预
号 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定可使用状态时间 定可使用状态时间
电子元器件生
1 2020 年 6 月 2020 年 12 月 2021 年 12 月
产基地项目
2 直流滤波项目 2020 年 6 月 2020 年 12 月 2021 年 12 月
营销网络及信
3 2020 年 3 月 2020 年 12 月 2021 年 12 月
息系统升级
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
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及要求,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
情形。保荐机构就上述事项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七)2021 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投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2021 年 12 月 10 日与 12 月 28 日,分别经过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与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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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余额转入自有资金账
户,对应的募集资金专户将予以注销,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
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及要求,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
情形。保荐机构就上述事项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六、对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券
发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
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
供了便利条件。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
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
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
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
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代表人督导公司切实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并采取事前和事后审阅的方式核查了
上市公司在持续督导阶段发布的公告。保荐代表人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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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鸿远电子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合法合规。截至 2022 年 1 月 20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项目已经结项,
募集资金专户不再使用,公司已办理完毕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手续。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公司不存在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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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姚巍巍 陈海
法定代表人签字:
贺青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