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远电子:鸿远电子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办法2022-04-30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业务,保护广大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以下简称“《信披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信披事务管理》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
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
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自行
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
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
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
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
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
信息。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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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
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
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
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七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
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
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和本办法第四、五条要求的,公司
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审核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
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依照本办法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
露处理的,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审批表》(见附件)、《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表》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
案管理办法》),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秘书,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和及时性负责。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条件进行审核。
第十条 如特定信息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
豁免披露处理的,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相关事项进行登记。经公司董事长审批并签字
确认后,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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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1)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2)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3) 暂缓披露的期限;
(4)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5) 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6)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一条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暂缓、豁免披
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必要的审核程序。已办理暂缓、豁
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二条 公司涉及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的相关责任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将不符
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信披事务管理》和
本办法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
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规则》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公司其它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的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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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附件:《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审批表》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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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审批表
申请部门/单位 申请人员
申请时间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事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
豁免事项的知情人
名单
相关内幕知情人是
否书面承诺保密
申请部门、单位负
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
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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