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远电子:鸿远电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2-06-14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
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元六
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
所有公司股份。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称“中国结算”)的规定合并计算。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
应遵守本办法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
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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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
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股票交易限制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本办法,对未披露的公司经营、财务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利
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严格管理自己的股票账户,不得
将股票账户转交或借予他人炒作买卖公司股票。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公司或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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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
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
份: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
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
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
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
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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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发生上述买卖股票短线交易行为,参照上述规定
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不得开展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
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
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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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
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
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登记
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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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九条 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
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
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
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
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
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大股东、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
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二十一条 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
持情况;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
应当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减持行为是指:
(一)大股东减持:即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统称大股东)
减持所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所持有的股份。
减持行为包括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
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
第四章 股份变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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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将本人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
通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每自然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
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以转让股份的额度,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
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
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自动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七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
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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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不
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非有关当
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
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
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
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止买卖公司股
票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
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所持公司股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
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将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及处理情况当予以完整的记录,并按照规定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三十二条 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责任人除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应就违
规行为尽快做出说明并提交证券监管机构备案,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还应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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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公开致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
执行。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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