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远电子:鸿远电子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2022-06-14
证券代码:603267 证券简称:鸿远电子 公告编号:临 2022-045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98 人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 36.96 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 23,240.40
万股的 0.16%。
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手续办理完后、上市流通前,公司
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鸿远电子”)
于 2022 年 6 月 13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已满足,目前公司 98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限制性
股票数量为 36.96 万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1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
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二)2021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1 年 4 月 27 日至 2021 年 5 月 6 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
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 年 5 月 7 日,公司披露了《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
示情况说明》。
(四)2021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1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
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
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
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六)2021 年 6 月 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结果公告》,实际向 99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 92.80 万股,授予价格为 61.34 元/股。
(七)2022 年 6 月 1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说明
(一)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
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40%。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完成日为 2021 年 6 月 3 日,第一个限售期于 2022
年 6 月 2 日届满。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登记完成日和第一个解除限售日之间满足 12 个月
间隔的要求。
(二)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规定的条件进行
了审查,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
序号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件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
1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
2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业绩成就情况:公
司 2021 年经审计的营
业收入为 24.03 亿元,
公司 2021 年营业收入
较 2020 年 增 长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41.36%,公司 2021 年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
3
30%;或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于 35%。 8.27 亿元,公司 2021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较 2020 年
增长 70.09%,公司层
面业绩考核满足解除
限售条件。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
除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
标确定考评结果,依照激励对象的考评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的
原因离职外,其余 98
比例。
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
4 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 A、B、C 三个档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
结果均为“A”,均满
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解除限售比例,
足 100% 解 除 限 售 条
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
件。
限售的比例:
考核结果 A B C
解除限售比例 100% 80% 0%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并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
权,同意为上述 98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 99 人。截至本公告日,有 1 名
激励对象已离职,董事会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因此,本次符合可解除限售
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98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6.96 万股,占公
司目前总股本的 0.16%。具体如下:
已获授的限制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本次可解除限售数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限制性股票数量 量占已获授予限制
(万股) (万股) 性股票比例(%)
李永强 董事、财务总监 5.00 2.00 40
王新 副总经理 5.00 2.00 40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82.40 32.96 40
骨干(96 人)
合计(98 人) 92.40 36.96 40
注 1: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注 2: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及所涉限制性股票数量未纳入上表统计范围内。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因此,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股份办理
解除限售事宜。
五、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
权,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且公司及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
定,98 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
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手续。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所律师认为:
1、鸿远电子就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的规定;
2、鸿远电子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宜已获得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3、鸿远电子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鸿远电
子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
售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4、鸿远电子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解除限售相关手续办理、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关义
务。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报告出具日,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按照《管理办法》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特此公告。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