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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瑞机器: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18年9月)2018-09-27  

						                      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后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处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被提
名人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董事会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次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
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
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等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今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等规定执行,并立即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9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