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瑞机器: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09-2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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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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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8 年
9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刊登了《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
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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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9 月 26 日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
文泽北路 245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1,481,747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4.661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71,195,21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4.553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
东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86,52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08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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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相关事项变更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71,479,44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6%;
反对:2,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4%;
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71,479,44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6%;
反对:2,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4%;
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郑建国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得票数:171,479,44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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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林云青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得票数:171,479,44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6%;
3.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李志杰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得票数:171,479,44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6%;
3.4、审议通过《关于选举何英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得票数:171,479,44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6%;
4、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陈积明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得票数:171,479,44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6%;
4.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武鑫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得票数:171,479,44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6%;
4.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倪一帆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得票数:171,479,44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6%;
5、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5.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徐方超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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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票数:171,479,44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6%;
5.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程红丹女士为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得票数:171,479,44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6%;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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