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 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平台上刊登了《泰瑞机 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 13 点 00 分在杭州经济技术开 发区下沙街道文泽北路 245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01,201,649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7.790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01,195,21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7.788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43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2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及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就如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6、《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7、《关于2021年度买方信贷业务提供对外担保的议案》; 8、《关于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9、《关于2021年度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计划的议案》; 10、《关于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11、《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12、《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3、《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4、《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5、《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6、《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除上述议案之外,本次股东大会还须听取《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0年度述职报告》。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201,195,21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68%; 反对 6,43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2%;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201,195,21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68%; 反对 6,43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2%;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201,195,21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68%; 反对 6,43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2%;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01,195,21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68%; 反对 6,43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2%;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 201,195,21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68%; 反对 6,43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01,195,21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68%; 反对 6,43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2%;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买方信贷业务提供对外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01,195,21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68%; 反对 6,43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2%;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01,195,21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68%; 反对 6,43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2%;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01,195,21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68%; 反对 6,43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2%;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01,195,21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68%; 反对 6,43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01,195,21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68%; 反对 6,43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2%;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12、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01,195,21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68%; 反对 6,43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2%;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13、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41,768,80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46%; 反对 6,43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54%;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14、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01,195,21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68%; 反对 6,43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2%;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15、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01,195,21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68%; 反对 6,43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16、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01,195,21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68%; 反对 6,43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2%;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