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泰瑞机器: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10-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
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
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0 月 15 日 13 点 00 分在杭州经济技术
开发区下沙街道文泽北路 245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60,012,838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1093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59,426,41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911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86,4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98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及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59,434,51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385 %;

    反对 578,3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3615 %;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59,434,51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385 %;

    反对 578,3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3615 %;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59,434,51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385 %;

    反对 578,3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3615 %;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4.01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郑建国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60,003,13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39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02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林云青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60,003,13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39 %;

4.03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李志杰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60,003,13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39 %;
4.04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何英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60,003,13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39 %;

5、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5.01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倪一帆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60,003,13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39 %;

5.02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娄杭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60,003,13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39 %;

5.03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傅建中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60,003,13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39 %;

6、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6.01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毛毅民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60,003,13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39 %;

6.02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吴珍珍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60,003,13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39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
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伦敦西雅图新加坡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