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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瑞机器: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6-11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富春路 308 号华成国际发展大厦 11/12 楼
电话:0571-89838088         传真:0571-89838099
邮编:310120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泰瑞机器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
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
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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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6 月 10 日 13 点 00 分在杭州经济技术开
发区下沙街道文泽北路 245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58,152,918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4804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58,126,41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471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6,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8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及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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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58,126,41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32 %;

    反对 26,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68 %;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
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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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陈佳荣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茜芝                                                               章磊中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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