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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瑞机器: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3-03-30  

                                          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瑞机器”、“公司”)第四届监事会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激励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进行了仔细阅读和
审核,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激励管
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均未参与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不
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
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
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股权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
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
前提下,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
    (六)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公
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股权激励计划规范运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
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




                                                    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