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公司章程》及《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以及全体股东审慎、负责的态度,基 于独立判断立场,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事 项,对《关于增加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公司增加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行为,未 改变定价原则,关联交易基于自愿平等原则且价格公允,审议程序合 法,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不 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