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的 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提供的有关资料,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 的态度,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 2018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说明及独立 意见 我们认为,2018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均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也不存在公司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情况。 二、关于 2018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的说明及独立意见 2018 年度,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 (以下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