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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新光学: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2019-04-2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上市公司名称: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新光学”或“公司”)


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


                                      联系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中深国际大厦16层
保荐代表人姓名:    王    韬 沈亮亮
                                                  联系电话:0755-25869000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253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 2,100.00 万股 A 股股票,每股发行价为 25.87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54,327.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5,614.93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 48,712.07 万元。上述
资金已全部到位,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验,并出具了天
健验〔2018〕312 号《验资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海通证券作为永
新光学 2018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报告期通过日常沟通、定
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和访谈等多种方式对永新光学进行持续督导,具体工
作总结如下:


       一、2018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海通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
 1      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   工作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
        应的工作计划                         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   海通证券已与公司签订持续督导协议,该协
 2      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
        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   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交所备案
                                          本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海通证券通过日常沟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3                                         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
     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对永新光学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
     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永新光学未发
4    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 生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
     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     事项。
     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
     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永新光学或相
5    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   关当事人未发生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等事
     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项。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
     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永新光学及其
     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6    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     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
     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   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
     项承诺                               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
     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 永新光学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相关公司
7
     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   治理制度。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
     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
     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   永新光学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相关公司
8
     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   治理制度。
     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
     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
     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
9    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   详见“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
10                                        详见“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
     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
     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
     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
     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
11   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   详见“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
     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永新光学或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
12                                        管理人员未发生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
     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
                                          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等情况。
     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永新光学及控
     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
13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事项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
                                          的情况。
     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
     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
     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永新光学不存
14   事项或与已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在重大市场传闻。
     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
     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
     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
     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永新光学未发
15
     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     生该等情形。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
     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
     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
       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
       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海通证券已制定对永新光学的现场检查工
 16    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       作计划,并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
       工作质量                                 场检查工作质量。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
       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
       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
       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永新光学未发
 17    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
                                                生该等情形。
       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
       (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
       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
       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
       他情形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
                                                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已
 18    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
                                                使用 8,562.57 万元。
       实施等承诺事项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海通证券对永新光学 2018 年 8 月以来
至本报告签署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
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认为:永新光学制
订了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
遗漏,亦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事项或者与已披露信息不符的事实,信息披露资
料存档完整,未因信息披露问题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或处罚。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永新光学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