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光学: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4-26
证券代码:603297 证券简称:永新光学 公告编号:2019-016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
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的决定》、《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
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股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的;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2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3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年内转让给职工。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者注销。
4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收购
所作出决议; 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十一)修改本章程;
保事项;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所作出决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
30%的事项; 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项;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项;
他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5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的其他明确地 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的其他明确地
点。 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并应在会后提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供股东身份证明、书面表决结果等文件。
6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三)本章程的修改; 算;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三)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收购
总资产 30%的; 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五)股权激励计划; (四)本章程的修改;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计总资产 30%的;
事项。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7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其职务。
8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
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副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经理的工作; 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六)决定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规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
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9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未作变动。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