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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新光学: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1-13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
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永新光学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土地收储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将位于宁波国家高新区明珠路 385 号的原厂区整体搬迁至宁波国家
高新区木槿路 169 号,本次土地收储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本次
土地收储将取得相应补偿,将对公司业绩产生积极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土地收储事项,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总金额不超过 40,000.00 万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内有效。使用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保证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
的前提下实施的,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
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综上,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履行了法定程序,会议形
成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