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永新光学: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14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
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事项,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5.30 元(含税)。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为 110,530,000 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58,580,900.00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分配。本次公司不
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因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
销等事项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利润分配总额。
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上述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充分兼顾了
股东的合理回报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合理
性,预案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2020 年度公司对于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均符合《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变更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亦不存在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使用
的情况。

三、关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2021 年度公司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行为,未改变定
价原则,上述关联交易基于自愿平等原则且价格公允,审议程序合法,符合《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独立
性构成影响。

四、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2021 年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拟以信用、资产抵押、担保等方式向银行申请总
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3,40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融资业务(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开
立保函、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上述银行授信申请是为保证公司日常经营
所需资金,拓宽公司资金渠道、优化财务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和降低财务费用,
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

五、关于 2021 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计划于 2021 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拟进行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的交易金额累计不超过 3 亿人民币(或其他等值外币),有效期限自公
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
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存在投机套利的交易行为。公司运用外汇套期保值工
具降低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控制经营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 2021 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 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依据公司所处行业、结合
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
极性。上述薪酬方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以及
内控审计机构,在各项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
公正的执业准则,很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能够满足公司委托事项
的要求,我们同意继续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
度财务审计机构以及内控审计机构。

八、关于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相关
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控体系,制定并完
善各项内控制度。公司编制的《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
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

九、关于 2021 年度全资子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2021 年度公司拟以全资子公司南京江南永新光学有限公司为主体,对其子公
司南京斯高谱仪器有限公司提供合计不超过 2,00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担
保额度,该担保额度的有效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

   公司以全资子公司江南永新为主体对其下属子公司南京斯高谱提供的担保,
有利于保证其业务发展所需的资金需求,确保其各类项目顺利进行,符合上市公
司利益,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担保预计事项。


    综上,作为独立董事,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履行了法定程序,会议形成的决
议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将上述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