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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新光学: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1-29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关
于公司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
3007 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对公司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事项提出监管要求。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监管工作
函》,并对《监管工作函》中所涉问题进行了严格的审查,现就《监管工作函》
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问题一、根据公告,公司四个首发募投项目已全部结项,结项时投入进度分
别为 76.01%、61.66%、87.97%、56.53%,部分项目实际投入进度较低,但公
司称均已达到预计产能。请公司补充披露:(1)各募投项目具体结项标准,包
括产能和产品工艺、规格参数和价格等,说明与公司原有产能和产品是否存在
差异,以及与招股书是否存在差异;(2)各募投项目实现产能是否包括原有产
能,如是请列示新增和原有的产能规模及占比,并说明判断募投项目达到结项
标准是否审慎。

    经审查,我们认为:

    公司各募投项目结项时的产能产品与募投项目实施前的原有产能产品存在
差异,结项时的产品规格参数、工艺技术等符合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内容,公司在
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所采购设备性能提升,以及公司通过技术改造提高了部分
环节的设备生产效率,减少了部分设备采购。

    公司对募投项目是否达到结项标准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结项时的产能
符合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内容,募投项目达到结项标准判断审慎。

问题二、根据公告,公司首发募集资金累计节余 2.58 亿元,占募资净额高达 53%,
主要系对原有设备集约使用、生产工序优化及设备使用率提升、部分产品改由
供应商生产等原因导致。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招股说明书中“项目简介及
投资估算”内容,分项目逐一说明各项目建设计划和实际执行的差异情况,包括
建设内容、具体产品(注明工艺/规格参数/单价等)、新增产能,以及设备采购
等各项支出等;(2)对照上述项目计划和实际执行的差异,逐项量化分析说明
募集资金大额节余的具体原因和合理性;(3)前期对上述节余原因和项目投资
进度与达产进度差异相关信息的披露情况。

    经审查,我们认为:

    公司各募投项目的投资差异主要体现在设备购置费的差异上,差异主要系公
司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新购设备性能提高、技术改造后设备效率提升等原因所
致,差异原因具有合理性,公司已在相关公告中就各项目节余原因、项目投资进
度与达产进度差异相关信息进行了及时披露。

问题三、根据公告,公司本次永久补流的募集资金中有 1.1 亿元截至 11 月 30 日
仍在现金管理,但并未披露该笔资金的收回进展。请公司说明在募集资金使用
管理、募投项目结项认定等事项中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等问题,并说明前
述 1.1 亿元是否已经赎回到账,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经审查,我们认为:

    公司已于 2021 年 11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
定媒体上披露了使用 1.1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情况,截至本回
复出具日,上述使用 1.1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现金管理产品尚未到期,公司
将于该笔资金到期赎回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在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募
投项目结项认定等事项中不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等问题。
    公司对历次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募投项目结项均及时履行了公告义务,在管
理、使用募集资金方面严格遵照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决策程序,公司在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募投项目结项认定等事项不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等问题,募
集资金的使用管理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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