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光学: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2022-06-11
证券代码:603297 证券简称:永新光学 公告编号:2022-048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解除限售股票数量:38.10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34%。
本次解除限售股票上市流通日:2022 年 6 月 16 日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永新光学”)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同意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公
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
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及实施情况
1、2019 年 12 月 12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上海信公企业管
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分别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
见书,详见 2019 年 12 月 14 日披露的《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
要公告》(公告编号:2019-040)。
2、2019 年 12 月 14 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告了《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将激励对象名单
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 2019 年 12 月 14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23
日止,共计 10 天。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
议。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4 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议
案》,并于 2019 年 12 月 25 日披露了《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19-050)。
3、2019 年 12 月 30 日,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
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存
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披露了《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
号:2019-052)。
4、2019 年 12 月 30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
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与《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同意确定 2019 年 12 月 30 日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的授予日,向 57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4.5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6.30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董事会以 2019 年 12 月 30 日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的授予日。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5、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牛晓芳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资格,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
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同意对牛晓芳已获授但不具备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 15,000 股进
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16.30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0-034)。
6、上述限制性股票共 15,000 股于 2020 年 9 月 4 日完成注销,公司总股本
相应减少,由 110,545,000 股变更为 110,530,000 股。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 日披露的《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2)。
7、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李彩霞、喻立争、何静因个人原因
离职,不再具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资格,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 日召开第七届
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上述三人已获授但不具备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
35,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16.30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3 日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5)。
上述限制性股票共 35,000 股于 2021 年 5 月 7 日完成注销,公司总股本相应
减少,由 110,530,000 股变更为 110,495,000 股。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8)。
8、2021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对符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 38.85 万股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并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披露的《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4)。
9、2021 年 5 月 27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理完成解除限售手续,上述 38.85 万股限制性股票于 2021 年 6 月 1 日上市流
通。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7 日披露的《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45)。
10、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陈金珠、何学良因个人原因离职,
不再具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资格,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上述二人已获授但不具备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
17,5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16.30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3)。
上述限制性股票共 17,500 股于 2022 年 2 月 14 日完成注销,公司总股本相
应减少,由 110,495,000 股变更为 110,477,500 股。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5)。
11、2022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对符合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售并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
司于 2022 年 6 月 11 日披露的《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2-047)。
二、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情况
(一)据《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公司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已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届满。
(二)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解除限售的条件 成就情况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
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审计:公司 2021 年度归
(三)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属于上市股东的净利润为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
261,471,218.68 元,剔除股权激
以 2019 年的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
励影响后的归属上市公司股东
低于 35%。(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
的净利润为 267,258,255.72 元,
司股东净利润剔除股权激励影响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
相比 2019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据)
东的净利润增长 92.20%。公司已
达到本次业绩指标考核条件。
(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
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
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分别对应解除限售比例如
下表所示: 51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
考核结果 合格 不合格 果为合格,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比例 100%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
度个人评价结果达到“合格”,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
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
象上一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
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
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
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及
股份上市的相关事宜。
三、 本次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数量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
的 30%。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51 人,
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8.10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34%。
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本次可解除限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剩余未解除限售的限
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售的限制性股
的激励对象 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性股票数量(万股) 票数量(万股)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中
127.00 38.10 50.80
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
合计 127.00 38.10 50.80
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2022年6月16日
2、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51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38.1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34%。
3、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后股本结构的变化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股)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889,000 0.80 -381,000 508,000 0.46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09,588,500 99.20 +381,000 109,969,500 99.54
总股本 110,477,500 100.00 0 110,477,500 100.00
注:本表格为公司初步测算结果,实际股本变动情况以解除限售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
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本次解除限售的条
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尚需在有
关部门办理相关解除限售的手续。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5、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