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光学: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之补充法律意见书2022-06-11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六月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永新光学”)的委托,就公司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永新
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
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
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出具了《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关于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
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现就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性文件,应与《法律意见书》一并使
用,如《法律意见书》中的法律意见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法律意见内容有不一致
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短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
《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法律意见书》中的律师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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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如下: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51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8.10 万股,具体如下: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
本次可解除限售 剩余未解除限售的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条件的激励对象获
的限制性股票数 限制性股票数量
的激励对象 授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万股) (万股)
量(万股)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中
127.00 38.10 50.80
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
合计 127.00 38.10 50.80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本次数量调整系由于计算时的错误所致。本所律师认
为,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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